“胡局长啊,你们是怎么回事?送钱给你们,你们都不要,难怪你广电局穷,穷的活该!”李总一早把电话打到了胡局长办公室。

  胡局长问道:“我们哪位职工惹得李总不快?”

  李总忿恨地回答着:“刚才,你那个小主任,我要他播一个‘招工广告’,他不给我播,真是气死我了,我是送钱给你,为你县解决劳动就业困难,完全做好事,竟然遭到拒绝。”

  “噢,有这种事?那我就先代他向你道歉,请李总原谅,我回头再过问一下。”胡局长说着拨了个电话,“小张,你过来一下。”

  “噢,好的,胡局长。”小张说着随后进来了。

  “你呀,你呀,人家李总是县里的招商引资大户,今天他亲自上门做广告怎么不给播呢?”

  “胡局长,他那个‘招工广告’中,‘月工资500元’,我县规定职工月工资最低592元,明显有违《劳动合同法》,我若是把它播出来了,也是有违《广告法》中‘合法’、‘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’的原则。”

  “噢,是这样,那你先回去。”

  “喂,李总,你好,刚才,我了解了一下,小张说,你那广告内容还得斟酌,最好能请哪位律师看看。”

  “不就是一个招工小广告,还得那么麻烦,会出什么问题,有问题,我负责。我只问一句,你们是做还是不做。”

  “李总啊,只要符合要求,怎会不做呢?”

  “好的,我明天派人过去。”

  第二天,飞扬房地产公司宣传科陈科长前来广电局广告部协商广告播出事宜,因其广告“月工资500元”未做任何修改,小张主任建议他们调整到592元以上。陈科长表示要回去后汇报。

  “胡局长吧,我是政府办老杨。”读者文摘在线阅读

  “杨主任好,领导有何指示。”

  “指示不敢,是想问一下,飞扬公司广告的事。李总跑到领导办公室,说你局少数职工服务态度与当前优化投资环境有距离,不就是一个小广告嘛,你想个办法通融通融。”

  胡局长思来想去,想不出一个好办法,只好让小张主任上了飞扬公司的“招工广告”,播出一个月,飞扬公司在全省范围招聘267名农民工。三个月后,上级工商局、劳动纠察部门接到举报,“县电视台为飞扬公司发布有违《劳动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的招工广告”,经调查属实,处理如下:一是没收广告费1万元,罚款3万元;二是建议广电从业人员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学习,尤其是要加强对《广告法》的学习,对具体经办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。

  广告部主任小张大呼冤枉,“不按照上面领导的要求办,是思想不解放,为招商引资服务意识不强,按照领导意思办了,违法了,遭处罚,凡是不办是错,办也是错。”

  “小张,你瞎说什么,领导叫你播不合法的广告?”胡局长提醒着,“我们下一步要在认真学法的基础上,在灵活运用、贯彻上下功夫,特别是面对强势群体时,我们如何更好地宣传法律、法规,不被他们的强势所迫而违法,这才是问题的关键。”